(2016)闽09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夏灼英与苏家营、周香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c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灼莺,苏家营,周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夏灼莺,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苏家营,男,195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周香兰,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灼英与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偿还申请执行人夏灼莺借款人民币390000元及利息;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经通知未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郑文孝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