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与石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石亚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623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住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小区。负责人智英,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石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和丽都业委会)诉被告石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和丽都业委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和丽都业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和丽都业委会负担。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