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976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3年4月29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袁文,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