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白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第1433号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希望大厦1段4幢2单元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26063-1。法定代表人先威凤。委托代理人练世宏,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白琳,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琳的起诉。审判员 赵振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