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林与被执行人黄石港区本色音乐咖啡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林,黄石港区本色音乐咖啡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林。被执行人黄石港区本色音乐咖啡厅,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南京路5号。经营者冯志华。申请执行人李志林与被执行人黄石港区本色音乐咖啡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林与被执行人黄石港区本色音乐咖啡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9582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