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学珠与赵凤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珠,赵凤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珠,市民。被执行人:赵凤赴。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皖1225执861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凤赴银行存款人民币556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凤赴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凤赴银行存款55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江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