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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学珠与赵凤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珠,赵凤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珠,市民。被执行人:赵凤赴。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皖1225执861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凤赴银行存款人民币556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凤赴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凤赴银行存款55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江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