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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行审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审21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69659351—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法定代表人谢刚,职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欣,女,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执法支队副主任科员。被执行人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田勇,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1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村民委员会拒绝派员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请求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1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强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面积4523.28平方米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事实及理由,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三组修建陈家院子安置房,该项目于2015年3月开工,2016年6月完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6年3月23日,依法作出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1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为: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9亩。二、限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面积4523.28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1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的证据:1、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113号立案审批表;3、勘验笔录;4、照片;5调查询问笔录;6、测绘报告;7、身份证;8、渝涪综执(土)终字[2016]第113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9、渝涪综执(土)告字[2016]第1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执;10、渝涪综执(催)告字[2016]第113号催告书及送达回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10]36号文件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面积4523.28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信梅审判员  夏祥禄审判员  刘 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学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