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执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陈志峰与唐东青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峰,唐东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198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峰,男,198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唐东青,女,1954年10月31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1,6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志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83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东青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唐东青,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社保登记记录,名下号牌为沪F9XX**别克汽车已被抵押和另案查封,无再次查封价值。2015年12月7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北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产,查封期限至2018年12月7日止。2016年6月2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唐东青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水城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22日止。上述房屋均有抵押及多家法院查封,无法处置。本院已另案对被执行人唐东青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曝光措施,因其不是有效身份证号,暂时无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处置,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1989号执行案件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唐东青应履行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焕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