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甲、李某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259号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顾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甲等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