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孟根其其格与达布希拉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根其其格,达布希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孟根其其格,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达布希拉图,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执行人孟根其其格申请执行达布希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7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海荣审判员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高艳丽二Ο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吉亚嘎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