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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105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谢勇,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