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105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谢勇,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