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行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付月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行初135号起诉人付月梅,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2016年6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付月梅的起诉状。起诉人付月梅诉称,2015年5月8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作出长宽府征补字[2015]第7号《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补偿决定书》),并以起诉人不在被征收房屋居住,没留下联系方式,无法送达,拒绝接收该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在吉林日报刊登公告,公告送达《房屋补偿决定书》,后又于2015年11月18日通过吉林日报公告送达《补偿决定催告书》。起诉人认为起诉人在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中心将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多次进行登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应当知道起诉人的电话和详细住址,且起诉人一直在家居住至今,从未外出,根本不存在无法送达的问题,但起诉人从未收到决定书和催告书。事实上是起诉人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因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为强制拆迁而实施的一种手段。起诉人于2016年6月16日看到此公告,认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的送达程序违法、补偿数额偏低。综上,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宽府征补字[2015]第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本院认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已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宽府征补字[2015]第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对长宽府征补字[2015]第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后,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吉0103执28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长宽府征补字[2015]第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本案所诉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起诉人付月梅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付月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明昕审 判 员 张凤英代理审判员 张克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天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