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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练琴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琴,张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8号原告练琴,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军,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练琴与被告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练琴负担。审 判 长  柯龙华人民陪审员  王燕明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春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