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练琴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琴,张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8号原告练琴,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军,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练琴与被告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练琴负担。审 判 长 柯龙华人民陪审员 王燕明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春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