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青岛微联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微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814号原告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楷,总经理。被告青岛微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微联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13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宗欣审判员 蔡爱华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池 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