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赵春辉与吉林省成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辉,吉林省成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1民初00591号原告:赵春辉,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成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跃春,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赵春辉诉被告吉林省成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特汽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2016年6月2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特汽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春辉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购买了被告名下的试乘试驾车辆,并协定半年内不能过户,半年以后随时过户。但被告违反合同法规定,迟迟不给原告出具相关交易手续,并扣押车辆交易发票,不配合原告车辆过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与办理原告所购车辆过户事宜,并承担全部过户费用。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被告成特汽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原告赵春辉给付被告成特汽车购车款及相关费用95000元。4月28日原、被告签订《试乘试驾车购车协议》,被告将自有的车牌号为×××,车架号为×××的菲亚特致悦轿车,以8526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协议约定车款现金一次性付清,购车后续所有费用由原告赵春辉承担。该车落籍在被告成特汽车名下,半年内不能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随后,被告将该车辆和相关手续资料交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试乘试驾车购车协议、收据、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事人充分质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试乘试驾车购车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赵春辉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车款的义务,且被告亦按照约定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使用,故原、被告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接收车辆及相关手续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车辆的更名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更名过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成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赵春辉办理×××号轿车(车架号为×××)的更名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为966元,由被告吉林省成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