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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与王虎栓、尚新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王虎拴,尚新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519号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住所地东风街。负责人杨军,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王虎拴,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尚新元,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与被告王虎拴、尚新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撤回对被告王虎拴、尚新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承担。审判员  申晓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华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