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刘金合,刘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异10号异议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刘金合,男,住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组。申请执行人:刘传宝,男,住敦化市沙河沿镇船口村*组。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合、刘传宝与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6年2月23日分别作出(2015)敦执字第1051号、(2016)吉2403执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存款21315.31元。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以此款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春娟审判员 徐云翔审判员 肖秋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