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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导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三庆与丹阳市健强玻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庆,丹阳市健强玻纤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导民初字第620号原告王三庆。委托代理人刘竹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晨东,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丹阳市健强玻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89511412,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环镇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三华,丹阳市陵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三庆与被告丹阳市健强玻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丹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竹义、汤晨东,被告丹阳市健强玻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开始被雇佣在被告处从事玻纤布的卷包工作。2014年5月23日下午3点左右,原告在进行卷包作业时,因机器失灵,右手被玻纤布卷入机器受伤。原告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父亲何祥生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二医院住院治疗69天,经诊断为右前臂不全离断。2015年6月30日,原告再次到该院行取内固定术。原、被告就具体赔偿数额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本院。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3046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常州市通用门诊病历本1份,××案1份(病案号191181),2015年7月13日出院小结1份、X光线诊断报告单复印件2份,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在被告处上班时手部受伤后治疗经过。2、句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份,拟证明原告伤情情况及支出的鉴定费情况。3、交通费发票张贴件2张,拟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支出的交通费用情况。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过高,被告认可的各项赔偿标准如下:1、营养费认可18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1350元;3、护理费认可9000元;4、误工费认可18250元;5、残疾赔偿金认可200734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15000元;7、交通费认可1000元;8、鉴定费认可2762元。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只有249896元(未包括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原告操作的机器已经安装了安全装置。从法院现场勘查的情况也可以看出,只要正确操作,在发生意外时,机器可以自行停止运转,应当认为原告在事故过程中也有相当大的责任,故我们只认可承担总损失的60%,由原告自担40%。被告认可的赔偿数额应为60130元。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操作机器的全景照片1张及被告方工人操作机器的照片1份,拟证明机器的安装符合安全生产标准。2、安全操作规程的张贴件1份(平时贴于厂内墙上),拟证明按照被告的规则要求,如果机器发生故障,必须要更换机器操作。3、安装机器的工程师张曙光出具的机器操作流程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机器安装符合安全生产标准。4、GXFL-A系列双轴磁粉离合器简介1份,拟证明该机器的安装符合标准和要求。5、2015年7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零二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1张、2014年7月31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一零二医院的住院收费清单及对应的用药清单1份(由原告本人签字),拟证明被告垫付的医疗费情况。6、被告方工人杨国银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1份,拟证明原告入职后,被告已经进行过操作培训,原告未按被告要求的操作规章操作机器。另外,为查看事发机器运转情况,本院至被告厂区勘查,拍摄事发机器照片3张并录制机器运转视频1份。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三庆自2014年5月19日开始在被告丹阳市健强玻纤有限公司处从事玻纤布的卷包工作。2014年5月23日下午3点左右,原告在进行卷包作业时右手不慎被卷入卷包机受伤。伤后,原告被送往解放军一零二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右前臂不全离断伤,经数次手术后,于2014年7月31日出院在家休养。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再次至解放军一零二医院住院取出手术安置的内固定,并于2015年7月13日出院。被告支付了原告两次在解放军一零二医院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委托鉴定,句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三庆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前一日止,营养期限为120天,护理期限为150天。相应鉴定费及因鉴定产生的检查费由原告垫付。另查明,事发时原告所操作的卷布机安装了相应的离合装置,在机器布卷处受到一定阻力时,机器电动机动力传输会中断。该离合装置开关与卷布机动力装置开关分开,操作时需分别开启。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现场勘查拍摄的照片、视频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于原告事发时系受被告雇佣操作卷布机均无异议,故被告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在机器已经配备有安全装置的前提下,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内受伤,其本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原告事发时操作的卷布机安装有安全装置,该事实可以看出被告对于机器操作中可能的安全风险已经预见并作出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本院勘查发现事发卷布机的安全离合装置运转良好,可证明被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有效的。原告系新入职操作工,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到足够的谨慎小心。综合考虑原告王三庆的入职时间、工作性质、事发原因以及所操作机器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标准过高,应予调整,对于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两次住院及入院途中的救护费用均由被告垫付,原告提供了垫付费用票据,该项费用本院认可按照费用票据中载明的金额150154.61元计算。2、营养费:认可按照15元每天计算120天,计18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两次住院天数共计82天,认可按照18元每天计算,计1476元。4、护理费:认可按照70元每天计算150天,计10500元。5、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伤前收入情况,因原告系入职后几天即受伤,原、被告均认可尚未发放劳动报酬,故将确定原告伤前收入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亦不合理。结合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事实、事发时原告年龄及劳动收入能力状况等因素,本院认可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即1770元每月。原告主张误工费计算630天,未超过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误工天数,应予认可。误工费计算为37170元(59元×630)。6、伤残赔偿金:鉴定结果确定之日,原告已年满62周岁,故伤残赔偿金应计算18年。根据原告伤情情况,该项损失应为200734.2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情况,认可按照15000元计算。8、交通费:根据原告治疗情况,酌定按照1200元计算。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检查费票据,认可按照2762元计算。综上,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为420796.81元,按照上文确定的赔偿比例,应由被告承担294557.7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50154.61元,被告还需支付144403.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丹阳市健强玻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三庆支付赔偿款144403.1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承担288元,被告承担67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该款由被告向其直接交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代理审判员  葛丹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虹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