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秦学良与湛志忠、华亭县世纪运业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良,湛志忠,华亭县世纪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3民初43号原告秦学良。被告湛志忠。被告华亭县世纪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保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良诉被告湛志忠、华亭县世纪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学良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学良负担。审 判 长 关惠义审 判 员 吴龙生人民陪审员 高朱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