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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华文娟与陈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文娟,陈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814号原告华文娟,女,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陈洋,男,199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红领巾路55号保险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郑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文娟与被告陈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 曾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