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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行初字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邱井方诉被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工龄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井方,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5行初字73号原告邱井方。委托代理人杨成仁。被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林国军。委托代理人宗自强。原告邱井方诉被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工龄认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调达成共识,原告自愿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井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毅人民陪审员 杨 竟人民陪审员 贾宏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