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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朝贵与被执行人邓开平,、高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贵,邓开平,高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207号申请人王朝贵,男,生于1971年6月,汉族,大学文化,巴中市国有资产控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邓开平,男,生于1966年6月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高晓,女性,生于1979年3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王朝贵与邓开平,、高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国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军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远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