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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9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嵊州市晖腾包装有限公司与天台县圣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许敏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晖腾包装有限公司,天台县圣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许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9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晖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梅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台县圣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许敏。被执行人:许敏。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晖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台县圣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许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晖腾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24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天台县圣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40元,至此,共执行到21240元,扣除执行费203.6元后,剩余部分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天台县圣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许敏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9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银烽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晖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台县圣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许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天台县圣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许敏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天台县圣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9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晖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台县圣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许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天台县圣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许敏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