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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樊鹏与黄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鹏,黄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樊鹏,男。被执行人黄莉,女。本院在执行樊鹏与黄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樊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莉给付2016年6月应给付的8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黄莉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樊鹏给付饲料款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145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