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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377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关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关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男孩取名关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争吵,且被告有家庭暴力。2014年6月,被告猜疑原告与男子聊天,用啤酒瓶砸伤原告,自此之后,原告便产生了离婚的想法,但考虑到儿子,原告做了忍让,但是被告依旧我行我素,2015年6月6日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已感夫妻感情已无和好,诉请离婚,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属实,我们夫妻感情挺好的,只是发生小矛盾,没有达到离婚的条件。我确实打过原告,原因是原告和别的男人聊天。现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虽然我们发生矛盾,但我原谅她,我还想和原告继续一起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2010年9月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关某。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但因脾气、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6月6日,原告离家出走,双方从此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寻找无果。现原告感到夫妻感情破裂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稳定,婚后亦建立起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然出现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现象,但夫妻间并无严重的矛盾冲突,双方虽然聚少离多,有分居现象,但主要原因是双方外出务工条件限制,只要合理调整也能克服;加之孩子年幼,需原、被告双方共同照顾和抚养,轻率离婚也不利于孩子成长。为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及孩子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