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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2民初23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雪辉,湖南韶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原告赵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耀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