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赵耀、李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赵耀,李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6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中街13号。负责人胡競,行长。被告赵耀,男,生于1973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被告李阳,男,生于1981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现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被告赵耀、李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亚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