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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龙岩市锦翔工贸有限公司、苏成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龙岩市锦翔工贸有限公司,苏成汉,刘婷,龙岩市汇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北路1号。代表人陈克勤,行长。被执行人龙岩市锦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创业园A幢十层1001-1003、1009、1010号房)。法定代表人苏成汉,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成汉,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刘婷,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汇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北路16号(莲花家园)7-11号楼2层01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根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岩市盛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研发大楼附楼216。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锦翔工贸有限公司、苏成汉、刘婷、龙岩市汇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鑫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市锦翔工贸有限公司、苏成汉、刘婷、龙岩市汇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鑫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锦翔工贸有限公司、苏成汉���刘婷、龙岩市汇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鑫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市锦翔工贸有限公司、苏成汉、刘婷、龙岩市汇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鑫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锦翔工贸有限公司、苏成汉、刘婷、龙岩市汇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鑫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