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许某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405号原公诉机关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公司员工。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苏0585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可 华代理审判员 赵园园代理审判员纪长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