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宏利与被执行人张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利,张云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76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利,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张云亭,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王宏利与被执行人张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51750元及案件执行费676.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宏利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洪庆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肖立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占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