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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庆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2刑初4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庆云,男,194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繁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李雨,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庆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庆云及其辩护人李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高庆云因怀疑邻居高某1将其家围墙的墙角石头抽开,遂与高某1、高某1的妻子孙某发生争吵。随后高某1、孙某、高某1的母亲张某一起来到被告人高庆云家的院内,被告人高庆云与孙某、张某发生揪打,高某1看到被告人高庆云的儿子高某2��在其家台阶上,高某1遂上前与高某2拉扯,随后高某2与高某1从台阶上摔倒到台阶下面,高某1仰面躺在地上,高某2压在其身上。被告人高庆云与张某揪打时,发现高某1摔倒在台阶下面,遂捡起院内的一块青砖,将高某1的右膝部砸伤。经繁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高某1、张某的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庆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高庆云辩解他拿砖头砸了高某1,有没有砸到他不清楚。他和张某互相拉扯对方衣服,后他脱掉上衣逃走了,张某用石头砸破了他的头。其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而产生,被害人��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责任;被告人年事已高,不适合监禁刑;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庆云和被害人高某1系邻居关系,两家之间有一条用砖块砌成的院墙予以间隔。被告人高庆云因怀疑高某1撬了他家院墙的砖块,于2015年7月30日下午18时许,来到高某1家门口,与高某1及其妻子孙某发生争吵,后高某1及其母亲被害人张某以及孙某来到高庆云家院门口,双方继续争吵。当张某等人进入院子后,被告人高庆云在与张某、孙某发生揪打中,造成张某左侧二根肋骨骨折。高某1在与高庆云的儿子高某2拉扯后二人从台阶上摔倒在地,高某2压在仰面躺在地上的高某1身上,高庆云在与张某等人揪打时,发现高某1摔倒后,遂捡起院内的一块青砖,将高某1的右膝部砸伤,造成其右胫骨平台骨折。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高某1、张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高庆云经办案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高庆云申请对张某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于开庭前申请撤回。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高庆云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高某1、张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朱某、高某4、高某5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保全清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救治票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庆云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庆云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庆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晓峻人民陪审员  陈志豪人民陪审员  李春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