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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魏金花、韩四玲等与严华伟、严权亮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花,韩四玲,严华伟,严权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金花,女,193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四玲,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华伟,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岭王村委老严庄。被执行人严权亮,男,汉族。魏金花、韩四玲申请执行严华伟、严权亮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3执恢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