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魏金花、韩四玲等与严华伟、严权亮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花,韩四玲,严华伟,严权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金花,女,193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四玲,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华伟,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岭王村委老严庄。被执行人严权亮,男,汉族。魏金花、韩四玲申请执行严华伟、严权亮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3执恢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