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方小松、张领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方小松,张领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64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连,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静闻,公司职员。被告:方小松,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0836。被告:张领弟,女,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0920。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方小松、张领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广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嫣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