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字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1024号罪犯王松,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以(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松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