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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陆春玲、韩建起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春玲,韩建起,宁波高新区川流不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陆春玲,女,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韩建起,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川流不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XXX号XXX幢XXX室。被执行人王平,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陆春玲、韩建起与被告宁波高新区川流不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春玲、韩建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波高新区川流不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平支付货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56,579.5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额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川流不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在上海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王平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宁波高新区川流不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五角场分公司在上海创基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有保证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且具体金额未确定,故需被执行人先行诉讼解决。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且表示愿意等被执行人诉讼解决保证金事宜。故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除在上海创基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保证金外,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物业纠纷案件了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顾宏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