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805号原告马某某,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某某,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北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