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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805号原告马某某,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某某,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北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