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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石泉县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缪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泉县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缪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石 泉 县 城 镇 建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告 缪 锋 排 除 妨 害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922民初374号原告石泉县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697171-X。法定代表人张举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缪锋,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陕西省旬阳县桐木乡岔园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24291978********。。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泉县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缪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泉县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佩刚助理审判员  刘 敦人民陪审员  温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