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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原告石泉县小额信贷担保办公室与被告周祖斌、杨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泉县小额信贷担保办公室,周祖斌,杨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167号原告石泉县小额信贷担保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33857512-7法定代表人蔡又林,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传友,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姬鹏程,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祖斌,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文,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泉县小额信贷担保办公室与被告周祖斌、杨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泉县小额信贷担保办公室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泉县小额信贷担保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983元,由石泉县小额信贷担保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