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朱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朱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163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风临路8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59368390-X。法定代表人金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麟,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燕,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朱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贵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