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昕耀商贸有限公司、成安县乾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昕耀商贸有限公司,成安县乾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洺关镇建安街51号。法定代表人:赵俊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昕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三陵乡西陶庄村西北。法定代表人:宋骏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安县乾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城南环路北邯大路南。法定代表人:马金祥,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昕耀商贸有限公司、成安县乾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了(2016)冀04执监2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执16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卢志强执行员 陈宝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