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开发区分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姜怀标,张亚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开发区分公司,姜怀标,张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1层107室。法定代表人乔威威,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888号2幢B02室。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怀标。被执行人张亚平。申请执行人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6)京国立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开发区分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姜怀标、张亚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开发区分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姜怀标、张亚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6)京国立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各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审 判 员 仇国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徐颖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