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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立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初7号原告徐立新,男,1939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尹蔚民,男,部长。委托代理人崔鹏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学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干部。原告徐立新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2015年12月8日所作编号为:人社公开[2015]164号《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社部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立新诉称:原告先后分别向湖北省人社厅提出7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厅没有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一一回复,而是用两个回复分别答复的2、5个申请。原告徐立新收到后不服分别向被告人社部提出7个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人社部同样没有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分别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而是按照湖北省人社厅回复方式下达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徐立新遂向人社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人社部针对原告7份行政复议申请下达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不违反“一事一申请”原则的法律依据。被告人社部答复原告申请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原告认为被告人社部的告知是错误的,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所作被诉告知书,判令人社部依法重新给予回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人社部辩称:我部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原告徐立新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原告徐立新实质上是以信息公开的名义对有关行政复议事项进行问题咨询,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徐立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徐立新向人社部申请公开的事项实际上属于对相关问题的法律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徐立新的起诉,法院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立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徐立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丽审 判 员  李丹人民陪审员  陈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