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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闫柏凤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柏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刑初8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柏凤,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2015年10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山检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柏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柏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4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闫柏凤驾驶黑BKE9**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克山县西城镇镇政府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刘友(男,67岁)相刮撞,造成刘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0月2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友符合人体与钝物相互作用至骨盆、双股骨骨折肌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闫柏凤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友无责任。经侦查,被告人闫柏凤于2015年10月4日被克山县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查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闫柏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被告人闫柏凤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闫柏凤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闫柏凤驾驶黑BKE9**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克山县西城镇镇政府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刘友(男,67岁)相刮撞,造成刘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0月2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友符合人体与钝物相互作用至骨盆、双股骨骨折肌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闫柏凤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友无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闫柏凤与被害人刘友家属经法院调解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闫柏凤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报案笔录、查获经过:证实案件系他人报案,及查获被告人时间、地点等情况。2.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驾驶资格,案发时所驾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奚晓亮。3.122报警服务台电话记录、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报警电话为1514622****。4.克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闫柏凤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友无事故责任。5.本院(2015)克民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闫柏凤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闫柏凤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万元,并已给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6.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自然情况,被告人闫柏凤表现一般。(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忠波的证言:证实其与闫柏凤系亲属关系。2015年10月4日晚上,闫柏凤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其打“110”报的警。2.证人奚晓亮的证言:证实闫柏凤是其嫂子,2015年10月4日闫柏凤发生交通事故所驾驶的黑BKE9**号轿车行驶证上是其的名字,但现在车是其哥哥奚孝东的,没过户。(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友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4日17时30分许,其从家里出来去计生办上班,沿着政府门前的道由西向东在路南骑自行车,这时由对面开过来一辆小车,其就又往路南边��了一点,这个小车刚要和其会车时,突然向其撞了过来,其被撞到路南沟里了,当时其昏迷了。(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闫柏凤的供述:证实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与被害人所述基本一致。(五)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克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克山)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刘友符合人体与钝物相互作用致骨盆、双股骨骨折肌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2026号检验报告:证实在闫柏凤及李友静脉血中均未检出乙醇。3.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鉴字8815-10-24-安检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证实黑BKE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行车制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规定要求。4.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鉴字8815-10-24-速度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黑BKE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84.52km/h。5.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鉴字8815-10-24-痕迹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黑BKE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前部刮撞破损痕迹特征与永久牌二轮自行车左侧刮撞破损痕迹特征相吻合,符合两车接触碰撞的痕迹特征。(六)现场勘查笔录1.克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周边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柏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闫柏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柏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邱旭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妍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