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民初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叶金钧与谢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钧,谢金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4民初00457号原告:叶金钧。被告:谢金法。原告叶金钧与被告谢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谢金法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章晓风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谢金法向原告叶金钧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40000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谢金法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金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金钧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谢金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晓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