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齐凤、关袓和等与李济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凤,关袓和,关祖玉,关袓珍,关袓青,关袓林,李济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354号原告张齐凤,农民。原告关袓和,农民。原告关祖玉,居民。原告关袓珍,农民。原告关袓青,农民。原告关袓林,农民。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书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济整,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剑,广西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凤、关祖和、关祖玉、关祖珍、关祖青、关祖林与被告李济整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齐凤、关祖和、关祖玉、关祖珍、关祖青、关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张齐凤、关祖和、关祖玉、关祖珍、关祖青、关祖林负担。审 判 长 蔡大悦人民陪审员 徐 文人民陪审员 周传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