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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常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548号原告:常某,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雷思源,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臣勇,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