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剑、沈立群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沈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611号申请执行人陈剑被执行人沈立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33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立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立群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立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立群(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7#钞的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