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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苗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870号原告苗某,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张某,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2718.5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