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苗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870号原告苗某,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张某,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2718.5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