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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时念会与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念会,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54号原告时念会,男,生于1961年2月7日,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单县,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庆玉、王兴东(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宋占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念会与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念会于2016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念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5元,由原告时念会负担。审 判 长  曹亚萍人民陪审员  赵绪友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