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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杏博湾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锋盛鑫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杏博湾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锋盛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杏博湾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园博西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56283826-X。法定代表人温闻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市锋盛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前进村洪村社2号之2。法定代表人王军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杏博湾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锋盛鑫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锋盛鑫工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937元(包括本金11600元、案件受理费263元、执行费74元)和相应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家林 搜索“”